取水许可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改)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农业灌溉以及农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量开采。
第四十一条 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沟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许可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未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1、在本自治区境内直接从黄河、一级支流以及干渠(沟)上取水的;在山区8县区年取地下水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上,年取地表水80万立方米(含80万立方米)以上的;在川区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含300万立方米)以上,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含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
2、取水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化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3、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质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4、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已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文件及申请书;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3)取水用途或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填报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6)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二)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5)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6)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7)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8)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9)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10)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文件。
(三)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的材料:
(1)延续取水申请文件及申请书;
(2)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四)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变更的申请文件及申请书;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5)下列情形不属于取水许可证变更,应当按规定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①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
②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③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④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取水许可权限属于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