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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2017-12-03 10:59 来源:bet365娱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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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二、申请条件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

2.申请事项是为公共服务所必需;

3.符合有关规划和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行蓄洪标准,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及管理要求,不妨碍行洪和蓄滞洪;

4.对水工程安全稳定,完整性,防汛抢险无不利影响;

5.日常养护管理措施切实可行。

三、申报材料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或受理通知书;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

5.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意见;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

 

 

(2)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查(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改)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8年修订)

第十五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报请批准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办理:(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二)在黄河宁夏段一级支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三)建设小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二、申请条件

1.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规模、任务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或所在流域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建设规模和任务符合所在流域整体防洪要求;

5.建设位置和工程布置不影响河道行洪、河势稳定;

6.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不利影响的有效补救措施。

三、申报材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2.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报告及其审批文件以及与建设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材料;

3.规划中没有该项目时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规划专题论证报告和审查意见;

4.拟报批(或核准、备案)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5.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

 

 

(3)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改)

 第四十五条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申请条件

1.在不同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或在边界河道两岸外侧管理范围内及跨区域河道上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2.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专业规划的要求;

3.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符合经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三、申报材料

1.水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及所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项目建设有关边界各方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5.建设项目洪水评价报告;

6.水土保持方案及论证批复;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8.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改)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申请条件

 1.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修建桥梁、码头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符合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3.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4.项目设计文件已完成;

5.相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已完成;

6.因修建工程设施会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规定交纳损失补偿费或已签订相关协议。

三、申报材料

1.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1)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4)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5)涉及取水的提交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6)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与第三者的相关协议书。

2.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1)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

(2)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标准和度汛措施;

(3)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4)占用河滩地及岸线水域的时间与恢复措施;

(5)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与第三者的相关协议书;

(6)涉及航道、取水口、码头、桥梁等设施安全使用范围和通航安全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书。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

(5)修建跨河、跨渠(沟)、临河、临渠(沟)工程许可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改)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申请条件

1.已经主管单位现场勘查同意立项;

2.相关运行管理单位审查意见已完成;

3.项目设计文件已完成;

4.因修建工程设施会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已按有关规定交纳损失补偿费或已签订相关协议;

5.涉及防汛的符合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及相关技术要求。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工程方案设计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4.涉及取水的提交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5.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与第三者的相关协议书。

四、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水利厅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厅窗口 

八、联系咨询电话 0951-698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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